1、城市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、社会救济、救助、特困学生学费减免的申报权.
2、理残疾证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权.
3、文明单位、五好家庭的申报权.
4、社区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权.
5、退休人员的管理权.
6、生育指标申报初审权.
7、流动人口婚姻婚育证明检验审核权.
8、辖区开设旅馆、舞厅、美容、美发等特种行业的初审权.
9、登记设立幼儿园、个体行医、劳动中介等民间组织的初审权.
10、房屋买卖交易及私房改建、重建、新建的拆、迁、建的申报初审权.
11、社区居民的户口管理权.
12、社区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的募集权.
13、城镇义务兵统筹金的代收权.